企業的分立方式有( )。
A.存活分立rnB.派生分立rnC.新設分立rnD.衍生分立rnE.重組分立【答案】:B、C
企業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
公司分立有哪幾種
企業分立主要分為兩種形式:存續分立與新設分立。在存續分立中,原企業仍保持存在,被分立部分則成為一個獨立法人,原企業信息不變。新設分立則是將原企業分為兩個或更多新企業,原企業依法注銷。
法律依據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指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需作相應分割。同時,公司需在作出分立決議后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通過報紙公告。根據第一百七十六條,原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企業在分立前與債權人有書面協議另有約定。
存續分立與新設分立,兩種方式各有特點。存續分立保持了原企業的持續運營,而新設分立則為企業重組提供了更靈活的空間。無論采用哪種方式,確保法律程序的合規性與債務責任的明確都是至關重要的。
綜上所述,企業分立主要有存續分立與新設分立兩種形式,每種形式在法律執行、企業重組與債務責任承擔上都有其獨特之處,企業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分立方式。
公司分立的定義與種類
公司分立方式包括存續分立與新設分立兩種。
其中,存續分立表示原企業繼續運營且不變名、不變更法定代表人,僅僅成立了一家新的獨立法人;
新設分立則是將原企業拆分為兩個或更多的新企業,并在法律上注銷原企業。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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