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是指上市公司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不法行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當投資者要求賠償的請求以訴訟形式訴至人民法院時,則這種訴訟構成了證券市場特有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特點及其必要性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的特點:第一,從賠償金額巨大。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建立一種民事賠償的救濟措施,又要建立對不法行為人的懲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現為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后者則表現為行政處罰和刑事。 第一,設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障協會”。該組織類似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為非盈利性的、民間性的社會團體。通過該組織,為投資者權益維護提供一個服務平臺和場所,并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士和機構代表投資者/股東向侵權者提起訴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專業保證和組織保證。
第二,完善律師的訴訟代理制度。依法明確律師以風險代理方式代理投資者集團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全過程,并應當允許律師可以直接以公告方式公開征集投資者委托,發揮律師的法律與社會監督功能。 第三,設立公益性基金“證券市場投資者保障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證券發行與交易中提取專項費
用,或從證券交易的印花稅收入。、傭金收入和國有股減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券商與證券投資基金繳納的年費,或接受社會捐款及從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案件的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訴訟代理費、勝訴賠償款中提成等,作為投資者維權與損失補償基金,為投資者維權提供物質保證。 上市公司內部,應當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以保證民事賠償制度的實現。
第一,在上市公司內部,強制建立留存風險保證金制度、賠償或補償基金制度。
第二,建立董、監事、高層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制度和忠誠保證保險制度。使投資者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制度加以一定程度的彌補,保險公司也可以從保險的角度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營人員的監督和制約,有關人員的保險情況(已保、未保、拒保等)以及理賠情況均應及時公布,作為信息披露的一部分。
第三,盡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酬薪制度、股票期權制度。一方面以提高其收入、激勵其勤勉盡職,另一方面在發生責任賠償時有錢可賠,使其權利和義務相一致,收入和付出相一致,這一制度可以由股東大會決定,因在其任職期間和任職后規定期限內予以部分凍結,如果發生賠償責任可由這些股份充抵,否則在任期屆滿時如數解凍。 建立國家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財政回拔制度。在證券市場中,確立民事賠償優先原則,負責市場監管的行政部門對有關責任機構和個人作出行政罰款處罰,或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機構和個人作出刑事罰金處罰后,其收入必然是上繳財政,但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不僅僅是破壞市場秩序,也侵害了投資者的權益,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作出罰款、罰金后,如果出現民事賠償而賠付不足時,應當回撥一部分罰款、罰金用于民事賠償,公權的行使不能侵犯私權的保障,對此,《證券法》第207條有相應的規定。
在億安科技案中,涉案的四家公司由于操縱市場被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非法所得4.49億元,并罰款4.49億元,如果在該案中對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訴訟成立,在作出判決后若賠付不足,則可以依法要求財政回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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