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紀檢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后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法律分析:紀檢委立案是經初步核查被調查人有錯,才能實施立案。一般確有違紀事實的,才能立案調查。具體而言,立案應當符合三個條件:1、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2、需要追究法律責任;3、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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