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處理的
離婚時公司股權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如果只有一方是公司的股東,那想要將股權轉讓給另一方需要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如果雙方都是公司股東,那就可以自由協商轉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有權分割對方的股權嗎
夫妻離婚時,有權分割對方的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離婚時股權應當如何分割
在離婚時,處理股權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幾個步驟。首先,如果夫妻雙方能達成一致,由其中一方繼承該股權,并且獲得另一股東的多數同意,該繼承者將有權成為公司的股東。
其次,如果雙方就轉讓份額和價格等細節達成共識,而其他股東中的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表示愿意以相同條件購買該股權,則雙方可以按照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最后,如果其他股東中的半數以上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愿以相同條件購買股權,則視為同意轉讓,繼承股權的一方配偶即可成為公司股東。這一過程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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