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協議怎樣才有效
破產和解協議在制作調解書后,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破產和解協議能不能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中明確指出,執行和解協議書不具備強制執行力。這意味著,無法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實施協議內容。若需執行和解協議,應采取其他法律途徑,如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具體闡述了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問題。當執行和解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需遵循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關于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在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執行和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如需執行協議內容,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同時,一旦和解協議被不履行,可依據法律程序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提起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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