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怎么處罰
可由質檢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怎么處罰
可由質檢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認定
對于偽劣的認定,并不是全部需要建立在相應的質量檢驗報告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于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由公訴機關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因此,當案件可以通過事實和日常經驗能夠認定案涉產品屬于偽劣產品的情況下,并不需要進行相應的質量檢驗,便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另外,對于摻雜摻假類型,即便難以確定偽劣的,也并不要求必須通過質量檢驗機構鑒定確定。
在本罪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產品“偽劣”的認定是核心。認定“偽劣”首先需要審查屬于“偽劣”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偽劣”包含四種情形,分別為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證據審查方面,辦案機關往往將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測、鑒定意見作為認定產品屬于“偽劣”的核心證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對于生產者、銷售者而言,若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或將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具體而言,若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但不足二十萬元,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若銷售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但不滿五十萬元,將面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繳納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若銷售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但不足二百萬元,則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厲懲罰,并同樣需要繳納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而若銷售金額達到二百萬元以上,則可能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嚴重后果,同時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條款的設立旨在嚴厲打擊市場經濟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明確具體的刑罰措施和罰金制度,該條款為法律執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是什么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簡稱“產銷偽劣產品罪”,是指涉案人員在產品制造或銷售過程中摻入雜質、虛假原產品、次品或不合規產品偽裝成合規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以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普通商品質量的監管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罪的主要特征在于,犯罪主體既可能為個體也可能為企業等經營實體,而主觀上大多表現為明確的故意,意圖謀取非法利益。
量刑依據銷售金額的差異而有所調整:
銷售金額在五萬至二十萬之間的,處罰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罰金金額是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到兩倍之間;
銷售金額在二十萬至五十萬之間的,處置結果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金金額同前述規定;
銷售金額在五十萬至兩百萬之間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金金額同前述規定;
銷售金額超過兩百萬的,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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