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算不算國企
法律主觀:
也算是屬于國企,也算是一種不完全由國家所有的企業,按所占股權的份額部份為國有,且股權大于50%以上(不包含50%),與擁有全部資產的國企還是有點區別的。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我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上市公司 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國企達到上市條件,向證監會申請上市,通過后安排上市時間,才能成為上市公司。所上市公司并不一定是國企。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64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控股企業定義
國家統計局在《關于對國有公司企業認定意見的函》(國統函【2003】44號)中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定義如下:
首先,國有企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國有企業是指具有國家資本金的企業,分為三個層次: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聯營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狹義的國有企業僅指純國有企業。
接下來,詳細解釋國有控股企業的分類。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業。而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最后,說明國有參股企業。這類企業具有部分國家資本金,但國家不控股。
綜上所述,國家統計局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定義主要從控股比例和國家資本占比出發,對企業所有權結構進行了細分和分類。
國有控股企業是什么性質的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一種形式,由國家持有其大部分的股份或控制權。
一、國有控股企業的定義
國有控股企業,顧名思義,是指國家持有其大部分股份或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這類企業的主要特點是其資本結構中,國有股份占據主導地位,通常超過50%,或者雖然不占多數,但能夠通過其他方式如協議、人事安排等實現對企業的實際控制。
二、國有控股企業的性質
國有控股企業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產權性質:國有控股企業的產權主體是國家,國家作為出資人享有企業產權,并對企業享有最終的控制權。
經營性質:國有控股企業在經營上通常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經營決策,但同時也需要遵循國家的宏觀政策和戰略規劃。
管理性質: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通常受到國家的監管和指導,其高層管理人員往往由國家進行任命或推薦,并需要接受國家的考核和監督。
三、國有控股企業的作用
國有控股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們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同時,國有控股企業也承擔著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公共服務等社會責任。
綜上所述:
國有控股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一種重要形式,其產權、經營和管理都受到國家的控制和影響。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既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工具,也是推動經濟發展、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這一條規定明確了國家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屬于國有資產,而國有控股企業作為國家持有大部分股份或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其性質自然屬于國有企業范疇。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有什么區別?
國有企業與國有控股企業是兩種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國有企業是指企業所有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控股企業則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并且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又分為絕對控股企業和相對控股企業。其中,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而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則是指國家資本比例不足50%,但相對高于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份,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由三方合資,其中兩家為國有企業,國家資本之和超過50%的情況下,在填報"國有經濟控股"時,國家資本不能按兩家之和來計算,而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控股或控制情況進行填報。
相關推薦:
規范立案登記(受案和立案登記制度)
公司上市要具備什么(公司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關于企業倒閉的原因(破產原因有)
有家庭暴力怎么判離婚(男的家暴女的離婚怎么判)
業務重組過程介紹(業務過程重組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