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信人員
對于失信人員,嚴格執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以及在實行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的聯合限制。
1、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例如: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二、金融失信人員是什么意思?
金融失信人員一般指違背協議(合同)或金融諾言,違約,不守金融信用,喪失信用,失信于人的人。
1.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2.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3.人民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三、老賴是什么意思?
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老賴是什么意思?賴著不還錢么?其實不是,國家對于老賴的定義不是從金錢方面來說的。
老賴其實是被判定為的失信人。就是說如果你符合下列的特點,那么就會把你列入失信人的名單了。
(1)已經生效的法律義務,完全有能力照做但是卻拒絕履行的人。
(2)本來可以還錢,但是卻故意轉移財產或者隱藏財產等。
(3)不遵守資產報告規定的人。
(4)不遵守限制消費指令的人。
(5)沒有理由的拒絕和解的人。
(6)偽造證據、脅迫或者利用武力抵抗執行的人。
那么老賴的生活會有什么不便和限制呢?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
2018年5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做出規定。具體如下:
一、失信被執行人自身受限
1、失信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可拍賣
2、失信被執行人虛擬賬戶可查封、凍結
3、可網上凍結、劃扣失信被執行人財產
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步芝麻信用,網購受限
5、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老板、高管等
6、失信被執行人車輛上不了高速
7、失信被執行人水陸空出行均受阻
8、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通通駁回
9、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炒股、買房、出境
10、養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劃扣
11、利用新媒體,發布抖音視頻,全面曝光失信被執行人
12、失信被執行人最高可判7年
二、失信被執行人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
凡是被人民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其子女一律不得錄取;已招錄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三、失信被執行人子女考大學可能被拒絕錄取
四、失信被執行人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
五、失信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
六、失信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指導各級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通常情況下失信被執行人期限是兩年,如果堅決不執行還可能會在原有期限下延長一到三年,對于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可能還會處以三年以下、拘役和罰金。
當然,對于履行完畢的執行人來說,只要提出消除失信信息的書面申請,相應的不良記錄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
四、失信人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法律分析:一、執行難的問題長期存在,納入失信名單,加解決這一問題。
一些案件判決后被執行人會選擇隱匿、轉移資產,搬家,換手機號等方式逃避,拒絕履行法律文難以執行,受害人得不到賠償。一些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依然拒絕履行,甚至于不怕坐上幾年牢,讓法律都顯出幾分無奈。與更比,納入失信名單,從生活多生活在無奈之下,自然會增強履行的責任心,一些人自己當老賴不怕,但是會害怕影響子女一生前途,有能力還款時就會主動履行義務。
二、國民法律意識增強,在私下無法解決時會訴諸法律,各類經濟訴訟增多。
民間借貸、貸款、信用卡、土地承包經營買賣合同、離婚等領域內都會涌現出很多老賴。放在之前很多受害者會自認遙法外。隨著時代發展,信息流通越來越方便,國民法律意題時會求助法律。一旦宣判后失信人不履行,自然就可以被列入失信名單。
三、賴賬不還的情況廣泛存在,失信人員有著龐大的人員儲備
隨著房價一路上漲,國民生。一些年輕人消費過于超前,追求品牌,追求高價,追求新奇,在存款有限收入有限的情況下還要維持更高的消費水平,自然就會負債累累。對于一些創業者來說,借錢創業,貸款創業,結果失敗后無力還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人名單的,人民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
一、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適用主體包括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在學界也是存有爭議的,適用于當事人之間還是適用于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抑或適用于更廣泛的主體范圍都有一定的解釋。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范圍的最大化不僅僅是對社會訴求的及時回應,而且是一種理性的構建并使之促進我國民事訴訟的完善。
具體說來,我國民事訴訟中不誠信的現象逐漸增多,訴訟參與者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訴訟中的虛假陳述、拖延訴訟、偽造證據等情形時有發生。及時修改法律,將社會訴求法律化,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擴大群眾基礎的舉措。
從誠實信用原則在民訴法的體系來看,誠實信用原則似乎只是對當事人的要求或者具體說是對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限制。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只能說我國立法特別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適用,但并沒有限制對其他主體的適用,不論從社會訴求還是理性構建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范圍最大化。
二、誠實信用原則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誠信原則在債權法與物權法中的適用
(一)誠信原則在債權法中的適用
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說它適用一切債之關系。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中。
1、誠信原則與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雙方當事人基于誠信原則而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等合同附隨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誠信原則與后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進而維護給付效果。
3、誠信原則與情勢變更。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允許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規定可以適用這條原則的依據就是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追求公平和公正。
4、誠信原則與過錯侵權責任。在侵權法領域,最能表現誠信原則的制度莫過于過錯侵權責任了。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并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
(二)誠信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適用
1、誠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對所有權保護和交易便捷兩種價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選擇。善意取得制度與誠信原則密切聯系,因為善意取得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讓人的善意。
2、誠信原則與占有制度。占有是人對物有實際管領力的事實,占有的成立條件分為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客觀條件,即占有人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主觀條件,是指占有人的內心意思。由于有了內心意思的存在,誠信原則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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