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多久
因此,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行使,同時要受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
關于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多久的法律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但追償是有時效限制的,那么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是多久呢?這個在生活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2、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
因此,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行使,同時要受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上訴,上訴不僅因為種種原因,而不能開庭,無疑延長了審理時間,也浪費很多在河南朋友們的時間,現在河南催收服務平臺已上線,只要發布債權委托,有專業的催款律師看到了債權信息,會接受您的債權委托,向債務人進行催款,不僅節省債權人的時間還有效的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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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分析】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規定如下: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同時要受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根據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法律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同意履行或已經自愿履行,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如果義務人未履行,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
1. 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已經履行了對債權人的保證義務;
2. 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主債務得以消滅,即保證人的履行行為導致主債務人的債務被免除;
3. 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沒有過錯,即保證人的履行不是因為自身的過錯而導致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4. 保證人對履行的保證責任沒有贈與主債務人的意思,即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是基于保證合同的義務,而非無償為債務人提供幫助。
綜上所述,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計算起始日期為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在訴訟時效期滿后,債務人同意或已履行義務則不能以訴訟時效期滿為由抗辯,而擔保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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