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名股東顯名是否要交稅?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也是需要納稅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在有些公司里面的股東是隱名的,通過名義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果要進行股權轉讓,需要授權給名義股東去做。股權轉讓收入計入財產轉讓所得,根據個稅的稅率繳納稅款。如果隱名股東偷稅,名義股東需要擔責。
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股東的出資,不管隱名股東投資時隱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二、隱名股東對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隱名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三、股東出資不實該怎么維權?
1、在經公司催后股東繳納出資后,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就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2、其他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股東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3、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隱名股東變為顯明股東也需要交稅,股東出資不全,公司催繳后,該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未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可以召開股東大會,解除其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其他已經按照規定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他們的損失。
隱名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規定是指的是在其他的股東進行自己股權轉讓的時候,是享有優先購買股權的權利的。因為隱名股東在我們國家,它和實際的投資人員的地位是一樣的,享受到出資的利益。
一、隱名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規定是什么?
隱名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規定是指的是在其他的股東進行自己股權轉讓的時候,是享有優先購買股權的權利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隱名股東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在我們國家他的地位是非常的特殊的,如果說他和顯明股東之前所簽訂的相關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他也是享有合法的投資人的地位的,相關的收益也是可以獲得的,并且在發生一些經營活動的時候可以表明自己的立場,優先購買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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