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和立案會怎么樣
比如說別人報案了,又在公安局里備案,會不會進行抓捕?‘備案’是待查的人或事,
‘抓捕’就是已取得一定的證據(jù),抓捕再審,取得口供
備案后多久不立案就作廢
1. 若備案后7日內未立案,案件將視為作廢。
2.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包括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由報警地公安機關負責管轄。
3.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接報后不久進行立案審查,通常不會超過7天。
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需在7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起訴進行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5. 若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在7日內發(fā)出裁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6. 原告對裁定不服時,有權提起上訴。
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系是什么
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的關系是要先備案才有可能會立案,如果公安機關都不備案,那立案偵查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不過,備案后公安機關也不一定就會立案,法律上對立案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備案的話,基本上受害人在公安機關報案之后,公安機關就會備案。
一、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系是什么
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的關系是要先備案才有可能會立案,備案后并不一定立案。立案有著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備案就相對簡單多了。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fā)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按照一般程序,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報案都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備查(備案),是否能夠符合立案條件要根據(jù)調查的情況依法確定。
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條件具體是什么
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自己管轄
三、報警后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又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由此可見,在我國,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主要由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
所以說,備案偵查其實就是立案偵查的前置性條件,公安機關基本上在接到報案的同時就會進行備案,接下來就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審查了,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才會決定立案偵查,正式立案偵查之后才會通知報案人公安機關的決定。其實,備案偵查是一個很簡單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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