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倒簽提單?其法律效果如何
復雜...
摘一文參考吧:
一、倒簽提單的法律性質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據此,提單對承運人來說,是其保證據以向承運人提取貨物的憑證;至于提單是否可以做為物權憑證,已有人提出異議。[3]現實的國際貿易是通過提單、信用證、 保單等單證的正常運行來實現的。在采用信用證支付的方式下,通知行將買方開立的信用證通知給賣方,賣方審核無誤后將貨裝船,承運人接收貨物后即給托運人簽發提單,然后,賣方將提單連同保單及發票送有關銀行結匯,結匯銀行審單合格后,再將其寄往開證行,開證行審單無誤后通知收貨人,即買方付款贖單。那么,從此到收貨人實際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內,買方既付了款又未收到貨,他僅持有一套可能無用的單證。因此,對于買家來說,提單的合法有效尤為重要。
所謂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完畢,簽發提單時,應托運人的請求將提單簽發日期提前到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倒簽提單的行為必須嚴懲,但首先則必須明確它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是違約行為?還是侵權行為?依據不同的判斷標準,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處理結果。目前,國際上尚不存在有關倒簽提單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規定又不盡一致,筆者只能根據我國現有的關于合同、侵權及海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參照當前國際經濟交往中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原則及國際私法中法律適用基本理論,試作如下分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 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皼]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是我國現行立法對侵權行為概念所作的規定。據此,侵權行為的構成必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有損害事實。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持的權利和利益遭某種不利益的影響。[4](P37)構成損害事實的損害必須具有可補救性和確定性,必須是對權利和利益損害的結果,這里所說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包括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和利益。第二,行為人必須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第三,侵害事實與主觀過錯間具有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文所討論的問題有關的侵權是侵害財產權及共同侵權。前者所侵害的客體是財產權,后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致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項違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違約行為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沒有合同或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無效,則不能發生違約行為。第二,違約行為的當事人違反的是自己設立的,并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即違反的是約定義務。第三,違約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第四,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也就是限于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上述理論,首先,倒簽提單是一種違約行為。
第一,按規定,提單日期應該是該批貨物裝載中所完畢的日期。買賣雙方一般都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在買方開出的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或當日完成裝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和第49條的規定,賣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如果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簽發提單是以買賣雙方合法有效的貨物買賣合同為前提的,從客觀上講,因倒簽提單,貨物的裝運時間已超過買賣合約所規定的交貨時間,賣方未按時交貨已違反合同規定。
第二,依據違約的基本原理,買賣雙方的貨物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在履約的過程中,即賣方(托運人)履行裝運及運輸條款時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其違背的是約定的義務,侵害是買方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關系。
第三,因倒簽提單致使買方依據虛假的信息繼續履行合同,使得單證相符,最終使買方喪失了對貨款的所有權,喪失了及時拒付及撤銷合同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從以買賣雙方的貨物買賣合同為基礎而設立的債權中分離出來的,也是以合同為基礎的,對這些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應屬違約行為,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四,很明顯,在倒簽提單的情況下,賣方(托運人)與承運人隱瞞了真實情況,共同欺騙買方,給買方造成損害,已構成民事上的欺詐。采取欺詐手段,不真實履行合同,明顯違背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6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在海商法中的具體體現。[5](P1)倒簽提單的行為人在提單日期上弄虛作假,直接違背了上述的基本義務和基本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倒簽提單這種行為,應屬違約行為。
其次,倒簽提單也具有侵權性,嚴格來講應屬共同侵權行為。
第一,倒簽提單給買方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1 )倒簽提單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跟單信用證單證相符,致使買方喪失了對貨款的所有權。(2)倒簽提單還會引起貨物跌價。(3)對于應節貨品,因倒簽提單致使貨物不能在節前運抵,收貨人會損失很大。(4 )倒簽提單還會對買方撤銷合同的權利造成損害。同時,還會導致相關損害的發生,比如,因喪失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當時機而產生的損失;因不能履行下手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不明真相而繼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
第二,托運人(賣方)與承運人間有共同過錯。倒簽提單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請求而與之共謀欺騙收貨人,以達到掩蓋賣方遲延交貨的事實,使得單證表面相符、銀行結匯的目的。明知倒簽提單會給收貨人造成損害而有意為之,可見,行為人存在著主觀上的共同故意。
第三,倒簽提單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買方持有合法有效的提單,他就會順利地取得貨物,順利地履行轉售合同。但是,當買方持有倒簽提單時,不僅要承受貨物遲延運到的差價損失,又要承擔內貿合同不能履行的風險,因此,倒簽提單是買方上述一系列損失的起因。然而,在實踐中個案的認定上,一定要分清事實,對于那些并非由倒簽提單行為人的行為而引起的損失,不應由該行為人承擔。
最后,筆者認為倒簽提單主要的是一種違約行為,它也是托運人(賣方)與承運人對賣方的共同侵權行為,在法律責任上,存在著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即賣方(托運人)對買方的違約責任與賣方(托運人)、承運人對買方的共同侵權責任間的競合,最終提起違約之訴還是提起侵權之訴,應由受害人權衡后做出選擇。從學理上講,受害人雖然在競合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請求權,但不能在法律上同時實現兩項請求權。[4](P124)筆者認為,實踐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 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更利于補償其所受到的損失,理由如下:
第一,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也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文件,而追究當事人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就是有效合約的存在,所以,據此提起違約之訴更為直接,依據更為充分。
第二,對于受害人來講,提起侵權之訴要由其負責舉證。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商立法,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其主張舉證。在合同之訴中,則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其有過錯,由其承擔違約責任。[4](P77)因此,提起違約之訴,買方的負擔會輕一些。
第三,從實效上看,提起違約之訴更利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若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提起共同侵權之訴,結果買方勝訴,那么,由賣方(托運人)與承運人負連帶責任,學理上講,受害人可向其一方主張全部賠償責任,再由托運人與承運人根據過錯程度進行分擔。但如果受害人直接向承運人主張全部賠償責任,因其與買賣雙方無任何直接的合同約束關系,實際操作起來會很難,最終很可能還是先由賣方先負全部賠償責任,還不如直接對賣方提起違約之訴。
第四,雖然當事人可以選擇,但必須對其做出嚴格限制。實踐中,可以考慮以下幾個原則:(1 )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違約責任處理。(2 )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著某種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人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則一般應按合同糾紛處理,這樣對受害人來說也更為有利。(3 )當事人之間事先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雖然不法行為人并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4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是如果在合同關系形成以后,一方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則應承擔侵權責任。以上幾點僅供參考。
二、倒簽提單的法律適用問題
倒簽提單若為國內案件,則可依據當事人的不同選擇,分別適用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前已述及,此不贅述。倒簽提單若為涉外案件,即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及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其法律適用則較為復雜。涉外倒簽提單是國際商事交往中出現的文件欺詐的一種,當前,在國際商事交往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體現了三個層次的利益。其一是指在國際交往與合作中所要維護和促進的國際社會整體的利益;其二是指國家作為一個社會和實體的利益;其三是指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合法和正當的權利和利益。[6](P30)因而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為調整這三個層次的利益關系,并且解決好這三種不同的利益沖突,其法律選擇方法必然是多元化的。涉外倒簽提單的法律適用取決于原告提起的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若提起違約之訴,則適用涉外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若提起侵權之訴,則適用涉外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F分述如下:
關于合同的準據法,當前的理論主張主要有意思自治說、客觀標志說、最密切聯系說、特征履行說及合同自體法說。[7](P222 )現實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發展成為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對其限制的某些方面正日趨減弱,這充分考慮到了在個人國際商事交往中的利益。但在特殊的合同領域,則重視法律選擇中的政策導向,排除意思自治原則的運用,這主要表現在“直接適用法”地位的提高及對消費者和勞動者的特殊保護進一步加強兩個方面。于是,最密切聯系原則與特征履行理論相結合,也是合同實踐中廣為運用的一個法律適用原則。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應該是與之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依據該原則,可以改變傳統的單一而死板的法律選擇方法。但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有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之嫌,因而,需要有一套完善而精密的機制來限制該原則。比如,要明確法院在確定何為最密切聯系因素時的依據。因此,在涉外倒簽提單案件發生時,當事人已在合同中訂有“意思自治”條款的,法院應首先適用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合同的締結、履行、違約等情況,依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應適用的法律。如有困難難以確定,則可適用法院地法。
如果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則是另一種情況。依傳統原則,侵權之訴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法院地法。但由于侵權行為的復雜化和擴大化,使這一傳統的法律適用原則已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于是出現了涉外侵權沖突規范的軟化趨勢,即堅持沖突規范連接點指引的基本模式,改變傳統單一、固定的連接點,代之以多層次、開放的連接因素,給法院提供一個選擇法律的空間,使其選擇出最合適的準據法,求得個案的公正解決。[8](P101)其中, 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引入了“最密切聯系”及“意思自治”這兩個連接點?!白蠲芮新撓翟瓌t”的運用,是對傳統侵權行為沖突規范進行軟化處理最顯著的特征,其內容是指從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等諸要素中,根據一定的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調查取證便利與否,判決執行的情況等)選擇一個與該具體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因素,最終確定應適用的某一國家的法律。這樣,就使過去的“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變得靈活了,更利于法院選擇法律,利用案件的解決,更貼近于實際。已有學者建議,在某些案件的處理中,應允許受害人選擇他自認為最有利的法律,在某些案件中,以受害人來代替法官決定何國法律對受害的最為有利,更能體現一種正義的立場,達到結果。筆者比較贊成這種說法,但也必須有一個合理的限制。另外,實踐中還采取了區分不同種類侵權行為分別規定不同的沖突規范,采用多種連接因素指引侵權行為準據法的軟化處理方式,這些,都是我們完善我國關于涉外倒簽提單法律適用原則時可借鑒的。
因此,因涉外倒簽提單引起的侵權之訴,在實際的法律適用上,應該考慮到上述的新原則,不要一味地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這樣,在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或依侵權行為地法不便調查取證,不利于迅速結案的情況下,則不利于保護受害者。另外,我國這方面的立法也應在完善一般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前提下,逐步完善特殊侵權的法律適用原則,倒簽提單應屬海上侵權,對此,應有其自己的法律適用原則。
倒簽提單是什么意思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裝船完成后,晚于實際裝船日期簽發提單的行為。
以下是關于倒簽提單的
一、倒簽提單的基本定義
倒簽提單是一種在航運業務中的特殊做法。當貨物實際已經完成裝船,但由于某些原因,如航班延誤、行政延誤等,提單的簽發日期晚于實際裝船日期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會進行倒簽提單的操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實際情況一致,從而滿足貿易合同、信用證等的要求。
二、倒簽提單的原因
在實際操作中,倒簽提單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原因包括航班延誤、船舶運行計劃變更等。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避免因提單日期過晚而導致貿易糾紛或違約風險,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會選擇倒簽提單。此外,部分貿易合同或信用證對裝船期限有明確要求,為了滿足這些要求,倒簽提單也成為了一種策略。
三、倒簽提單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雖然倒簽提單在某些情況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承運人來說,若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準確掌握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盲目進行倒簽可能導致后續糾紛和法律責任。對于貨主或買家來說,接受倒簽提單時需謹慎核實其真實性,確保其與實際裝船情況相符,以避免因虛假倒簽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和信譽風險。因此,在涉及倒簽提單時,各方應保持高度的警覺性,確保相關操作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總之,倒簽提單是航運業務中的一種特殊做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實際情況一致。在實際操作中,需充分了解其原因和風險,確保相關操作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什么是倒簽提單
倒簽提單是指船公司在貨物實際到港日期之前,在提單上記載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交已提貨的信息,以此單據為憑證,收貨人可以順利提取貨物。
船公司倒簽提單的原因通常是為了保證運輸合同順利完成,避免因延遲交貨導致違約,從而維護與貨主的長期合作關系。然而,這種行為也隱藏著潛在風險,因為一旦貿易糾紛或貿易戰爆發,倒簽提單可能成為對方質疑交貨時間的有效證據。
倒簽提單的具體操作流程是船公司根據已確定的實際到港日期向貨主提前出具倒簽提單,隨后貨主憑該倒簽提單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船公司會對倒簽提單的操作有所限制,或禁止使用這一操作方式。
由于貿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倒簽提單中的提貨日期難以判斷是否合理,且后期糾紛難以取證,這也給貿易安全帶來了一定隱患。
綜上所述,倒簽提單是為了保證運輸合同順利完成而采取的一種操作方式,但同時也隱藏著潛在風險。在實際操作中,應充分了解相關風險,并嚴格按照船公司的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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