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的注冊資金是認繳制嗎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什么時候開始的
認繳制是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的修訂決定規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從甘肅開始執行的。
2014年2月28日,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從理論上講,一元錢辦公司是可以的。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向媒體發布了《甘肅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并公布,這一方案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改革后,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具體內容是: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是什么意思?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注冊流程中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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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金認繳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公司注冊登記,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即不以實際出資作為設立公司的前提,確定好注冊資金,可以直接去注冊登記,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注冊資金根據自己所在的行業及經營范圍來決定。并不是填的越多越好,雖然注冊資金在一定程度上能體現公司的實力,但也不得不考慮風險,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注冊資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冊資本什么時候必須實繳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并且記載于公司章程。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二、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期限是多久
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一)不規定實繳時間,不代表可以不實繳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股東仍有按照其約定實繳出資的義務。
(二)未實繳期間不代表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內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外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具體法律文件
一、變更公司注冊資金所需資料
變更注冊資金業務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關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及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協議作價的協議書;公司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企業注冊資本變更時,不論是增資還是減資,都要從實際出發,自從注冊資金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以后,剛成立的公司總是以最高資本進行注冊,而到規定的期限時卻無法補齊注冊資金,這時不得不進行減資,一來一回的變更也讓公司付出了時間和成本,所以在注冊公司時,注冊資金的填寫一定要量力而為。而對于發展穩定的公司,為了使公司有一個良好的信譽同時也是業務的需要,增加注冊資金也是可以的
公司注冊資本變更,一般就是兩個角度,一個是增資還有就是減資,注冊資本改為了認繳制度之后,股東可以分期的繳納出資額,可以和公司約定繳納的期限,但是約定的時間不能夠超過法定的期限。
二、企業實繳注冊資本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業實繳注冊資本流程是先到銀行辦理驗資賬戶,把注冊資本打入賬戶中,銀行會出具驗資證明,然后拿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不過現在實繳已經可以改成認繳了。注冊資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繳足到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注冊公司的流程是:
第一步:準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廠刻章一套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時到銀行開立驗資戶并存入投資款;
第三步: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步: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
第六步: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
第七步: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
第八步: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到國地稅務分局辦理公司備案及報稅事宜。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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