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主觀:
所以,從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主要區別有這樣幾點:第一,對于出資人而言,承擔的責任不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無限責任,而公司股東,則是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同樣出資50萬,但企業出現經營虧損時,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50萬為限,而合伙人則可能最終承擔的責任不止50萬。第二,加入與退出的方式不同。公司股東出資一經交付公司,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而合伙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約定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原則上則不能加入也不能退出,也不能以轉讓的方式退出。第三,繳納所得稅種類不同,合同企業的合伙人所得僅需一次納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的股東則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拿到分紅還需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也促進了我國商業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的生活中,從商成為了不少人的選擇,公司、企業已經很常見。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請繼續閱讀以下由我為大家仔細歸納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1、設立的法律基礎不同:合伙企業以全體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協議為法律基礎,對合伙協議的訂立者有約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的財產一般為全體合伙人共有;而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區別于股東財產的公司財產。 3、運營方式不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協議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公司中有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對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4、退出機制不同:在合伙企業中,對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轉讓其出資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相比較,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時,不需要任何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想要對外轉讓股份時也不需要經全部股東同意,只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
二、合伙企業類型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合伙企業成立的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必須有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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