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范圍
破產企業的勞動債權及所拖欠稅金
債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就破產債權申報,否則,將喪失在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權。勞動債權指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以及勞動保險費用。《破產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未將勞動債權及破產企業欠繳的稅金列為普通破產債權,而是規定的先于普通破產債權受償的特別請求權。因此,不適用破產法關于破產債權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的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集資款
在政策性破產情況下,企業借職工的款項不屬于破產債權,應優先受償。在一般破產情況下,如果職工集資作為資本金投入企業,自然要承擔投資風險,在未事先約定償還本金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屬于破產債權,屬于破產財產。如果約定償還本金,屬于企業向職工借款,則屬于破產債權。
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其他非破產債權
非破產債權,是指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的,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其他債權。該規定指出,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的罰金、罰款、沒收財產、追繳金等刑事、行政處罰,在破產宣告后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因為罰金、罰款等是國家有關機關針對債務人違法行為采取的刑事或行政處罰措施,它們具有特定的實施對象,是具有人身不可代替性質的處罰。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其資產已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這時若再將罰金、罰款等作為破產債權追繳,只能使全體破產債權人應分得的財產減少,實際受到處罰的并不是破產的債務人,而是全體破產債權人。故為使行政與刑事處罰的實施符合其設立的目的,避免處罰對象的實際轉移,在破產宣告后,罰金、罰款等均不應再作為破產債權清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題主是否想詢問"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嗎”?屬于。債權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未申請執行就不列入破產債權,是屬于破產zhai權的。沒有哪條法律或司法解釋條文明確規定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債權不列入破產債權。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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