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的少數股東權益
新《公司法》頒布實施后,放寬了對注冊資本的要求,以授權資本制代替法定資本制,極大的繁榮了市場經濟。雖然公司注冊時不再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驗資,也無需股東實際繳納出資,但并不意味著股東出資可以一直不到位。股東各方在設立公司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繳納出資的時間、數額及未按期足額繳納應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但無法避免出現沒有繳納出資卻是公司股東、沒有足額繳納出資卻享受足額繳納股東權利的不公平現象。未出資的股東要看是否在公司章程的股東名錄中,因為按照新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你是原始的創建股東,即便你沒有實際出資(現在實行的是認繳制)但是,你在公司登記注冊信息中有你的相關股東信息,那么公司在營利的情況,如查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紅,那么就必須給你所應得的股東權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 【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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