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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設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公司法上如何規定的?(哪些行為屬于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9-14 07:37:03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下:

1、混淆行為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

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

3、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不勝枚舉。在中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其是否違法,我們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實質特征,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低價傾銷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

縮的嚴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后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7、詆毀商譽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無時無刻都存在著競爭,而競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這樣才能建設我們美麗和諧的社會,下面就為大家介紹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1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混淆行為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2、實施地區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四)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 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七)低價傾銷行為

  四種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定情形: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

  1、搭售;2、限制轉售價格;3、限制轉售地區;4、限制轉售客戶;5、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制開發等。

   (九)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十)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而對受到詆毀的經營者產生錯誤認識或懷疑心理,從而不愿或不再與之進行交易。

   (十一)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1、投票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

  2、招標者與投標者串通。

   二、什么是不正當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2

   一、哪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包括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使用賄賂等手段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侵犯商業秘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二、不正當競爭中虛假宣傳行為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虛假宣傳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對產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學上沒有定論的,作定論性宣傳;

  2、對產品性能進行夸大的不符合實際的宣傳;

  3、使用專利申請號進行宣傳;采取“忠告”用語虛假宣傳;

  4、假冒他人名義、商譽和形象等進行宣傳;

  5、對競爭對手的經營狀況、資金狀況等進行宣傳;

  6、未經認可,宣稱產品是“首創”、“獨家經營”等;

  7、宣稱自己的產品是“換代產品”、“第二代”等。

  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3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附條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偽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投標、招標中常見的兩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行為。

  (2)投標者和招標者之間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

1、混淆行為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3、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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