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散公司的條件
強制解散公司的條件是: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存在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情形;
2、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申請解散股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協商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什么情況下股東能申請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當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讓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并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按照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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