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在中國,受理和批準豁免根據中國《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三十,或由低于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準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證券法》,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1)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增持的。
(2)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3)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擬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東連續公開求購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在收購完成后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從目前實踐來看,第1種和第2種情況比較常見,也更有實際意義。
擴展資料: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于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后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參考資料: 豁免要約收購 百度百科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情形作了細致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三個月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獲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一)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這種情況雖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改變,好象不符合真正意義上的收購,但在實踐中還是很有意義的。因為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都是國有企業,雖然國家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各個國有企業實際上也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股份轉讓也可以看成是收購行為。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借殼上市的收購者通常利用本條款達到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收購者尋覓到了陷入財務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標上市公司后,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受讓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在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公布資產重組方案,提出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此時收購者公布的資產重組方案的優良將直接關系到能否通過要約收購豁免,因此收購者注入或置換進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十分重要。針對目前市場上數量不少的殼公司,本豁免條款為優質企業借殼上市提供了可能。
(三)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導致投資者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一種最典型的情況是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由于歷史原因,目前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都規模不大,而控股股東卻往往是巨大的集團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資產不過是其全部資產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僅作為其控股股東的融資平臺。如今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A股市場即將實現全流通,大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新股,注入其全部資產實現整體上市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而在這過程中,難免會觸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條款。那么通過本條豁免條款,就可以申請免去要約收購的義務。
(四)基于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條款申請要約收購豁免時收購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轉讓的裁決的主體只能是法院。
(五)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本條是擴展條款,表明中國證監會有權根據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
2005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其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這一規定,豐富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促進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而許多上市公司也借此機會實現了原本能以實現的股權變動。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的最后一種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當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例如一個上市公司在外發行了A股和B股(境內上市外資股),那么當收購者在A股市場增持股份滿足全面要約收購情形時,由于股份種類限制的原因,其可以根據此條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B股股份的義務。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后,方可實行收購行為。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后,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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