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以判刑3年嗎?
1、法理上是有可能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4條及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原則分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依據刑法99條之規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因此,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或者被認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量刑的下限均為3年,如果人民法院認定犯罪分子并非累犯、積極賠償、知罪認罪悔罪,自首或立功等具備法定從寬處罰事由的,是有可能按照最下限處罰的,這樣所犯人身刑罰就可能會是3年。
但是,如果并非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過失的,其法定量刑原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這種情形是不可能出現3年刑罰的。
2、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99條、114條、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國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中國刑法分則十大類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它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質性、危害性、相當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也多種多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犯罪者還會變換新的犯罪方法,出現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一一列舉出來。法律在明確列舉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義,這樣有利于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爭,保衛社會公共安全。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1]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3人死亡十人受傷法院會怎么判決判多長時間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3人死亡十人受傷法院會怎么判決判多長時間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很多:
1、醉駕, 是交通肇事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傳播突發性病毒,病原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交車上搶奪司機方向盤;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人死亡,十余人受傷,屬于重大事故,法院量刑需要合議庭開會決定。
此罪名分好多項,刑點三年 十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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