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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08-19 04:14:20

職務侵占罪是否有新的司法解釋?

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新刑法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一、新刑法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占罪最新數額規定
按照《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現在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標準就是:
1、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
三、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的特點。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后者的對象有三類(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之外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只要有“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已經違法,就構成職務侵占罪;無需“拒不退還或交出”為必要條件。而后者根據具體對象分析,對于保管物,行為人的占有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占有遺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規定上交,其占有行為則具備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只有在財物真正的所有權人索要時,行為人“拒不退還或交出”,才能構成侵占罪。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替他人保管財物的人、撿到遺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處理程序不同。前者屬于公訴案件,而后者屬于自訴案件,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罪其實與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占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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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是否有新的司法解釋

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相關《刑法》條款及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您好,關于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6、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職務侵占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10、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

職務侵占罪司法解釋

我公司的一名董事兼業務經理。在負責追討工程款時。不經公司法人同意自己做主少要了對方14萬元。又將頂賬回來的兩套房子【36萬元】私下過戶給了別人。至今一個月過去了沒給公司一個交代、給我公司造成了伍拾多萬的損失。請對方是否己構成犯罪。?該到那里以什么罪名告他???請指教
  關于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三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 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 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 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相關《刑法》條款及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如果被過戶的人是不知情,且支付了相應價格購買的房屋,被過戶的人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如果是明知犯罪所得而收購、轉移,被過戶人可能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從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看,對職務侵占罪的量刑要比貪污罪輕. 目前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但許多學者呼吁要對侵占行為中的“拒不退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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