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一種是:沒有犯罪事實。一種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依據刑法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具體如下:
1、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院應當立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五百三十五條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原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三)證明罪犯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履行情況;
(七)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在三日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不予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舉報后,經過審慎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進行立案偵查或處理的一種法律行為。這一制度的設立旨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同時也是保護公民權益的重要機制。不予立案并非對案件的最終裁決,而是基于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的程序性決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不予立案的依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這些法律規定明確了不予立案的具體情形,為司法機關的決策提供了明確指引,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申訴和救濟的途徑,以確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
一、缺乏犯罪事實
1、事實不清
當報案或舉報的情況缺乏明確的犯罪事實,司法機關無法確定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時,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2、證據不足
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犯罪的存在,或者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司法機關也可能不予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條件
1、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不予立案。
2、超過追訴時效
對于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效的案件,司法機關通常不予立案。這是基于法律的安定性和社會秩序考慮。
3、法定豁免情形
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外交豁免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也可能導致不予立案。
三、管轄權問題
1、管轄權沖突
如果案件不屬于受理機關的管轄范圍,或存在管轄權爭議,可能會導致不予立案,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2、重復立案
對于已經立案或正在偵查的案件,其他機關不應重復立案。
四、其他法定情形
1、撤回報案
報案人或舉報人主動撤回報案,且不存在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可以不予立案。
2、當事人和解
在某些輕微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不予立案。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主體
控告人或報案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
2、復議程序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審查,并作出是否變更原決定的決定。
二、檢察監督
1、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提出檢察建議。
2、立案監督
對于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必要時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三、行政訴訟
1、起訴條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判決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有:
1、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的案件,不予立案,而且還要將原因告訴控告人;
2、對于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立案的案件而其沒有立案的,檢察院可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笡Q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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