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派出所不予立案怎么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說明:當人民檢察院認為派出所不立案調查,還有原告認為派出所不立案調查,但是需要立案調查的時候,可以要求派出所書面說明不進行立案的理由。
當派出所不予立案,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申訴:
1、進行復議申請
如果原告不服從審批的結果的,是可以進行復議申請的。進行復議申請的時候應當向派出所提出。原告在收到復議申請的時候必須在復議通知7日內提出。理由應該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派出所也應該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并且需要書面通知原告。
2、申請評審
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從的,是完全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算的七天內,向上一級派出所進行申請復議。上一級派出所也必須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七天內作出決定。當上級派出所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被撤銷的,可以由下一級派出所執行命令。
3、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原告如果對派出所的立案不服從的是可以向同級的檢察院進行申訴的。并且檢察院有不進行立案的理由的,派出所需要在接到檢察院通知的時候起七天內,說明不進行立案的原因 理由和室友,并且需要答復人民檢察院。
當派出所作出立案決定的時候,必須立刻將立案決定抄送交由人民檢察院。派出所仍然認為不應當進行立案的時候。但是檢察機關認為有理由進行立案的,必須告知派出所進行立案。派出所也應該當接到檢察院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立案決定,并且需要將立案決定抄送交給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當人民檢察院認為派出所不立案調查,還有原告認為派出所不立案調查,但是需要立案調查的時候,可以要求派出所書面說明不進行立案的理由。
法院不予立案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若法院決定不立案,首先應檢查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民事訴訟起訴的基本條件:(一)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訴訟請求必須具體,且附有事實和理由;(四)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接下來,還需審查案件是否屬于不予立案的情形:(一)若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若原告與被告間有書面仲裁協議且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三)若爭議應由其他機關處理,應告知原告向相應機關申請解決;(四)若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若之前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生效,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應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除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外。通過以上審查,可以找到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不予立案決定書是什么
不予立案決定書是指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下,對沒有犯罪事實以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做出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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