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出煤炭資源怎么處理?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銷售砂石、粘土等普通礦產資源如何處理的問題,《礦產資源法》未作特別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也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國土資源部的兩份復函對此問題作了解釋與說明,1998年08月1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發文字號 國土資函190號)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巖石屬礦產資源。
二、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設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規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辦理。1999年08月19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404號發文《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答復如下:
一、我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以下簡稱《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設。目的是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批準占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于保護環境。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二、《復函》“三”中的“異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之外范圍。
根據以上兩個《復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綜上,結合《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建設需要采挖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設而用于銷售,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面臨被追究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礦產資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設,而是用于出賣,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煤礦和村委強占土地我自行_止可以嗎
可以的。村委會和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村鎮政府既無土地的征收權也無實施權,所以是村委會是不能征收土地的。
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和鎮政府的征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不予管制,那么村民有權用法律來要求其履職。而且如果村民真的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并用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國家保護耕地,未經審批,不能擅自征用耕地,村委會強行占地是屬于違法,只要你們手里有土地承包合同和交承包費的單據,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排除妨害、回復原狀、賠償損失,也可以到土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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