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強拆追刑責如何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政府違法強拆怎么辦
(一)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對強拆,很多當事人容易情緒激動,以暴制暴,進而產生肢體沖突,甚至釀成血案。我們認為,這樣的方式一是無法獲得當事人想達到的爭取到合理補償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議大家采用。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后,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后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于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二)攝影攝像,固定現場證據
強拆現場,是當事人事后維權的重要證據,因此,一定要第一時間對強拆實施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以保留現場實況這個有力證據。
在攝影攝像時,當事人應注意,攝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攝像設備被搶奪或損毀,但攝錄的畫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強拆實施過程,參與強拆的人員情況都要攝入畫面。最好同時有一人近前錄音,在錄音中能夠辨別現場人員在強拆實施過程中的身份,職責等。
視頻、音頻等錄好后,不要輕易從原始設備中刪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留在原始攝錄設備上,并同時備份。
(三)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
強拆現場情況復雜,背后的法律關系更是錯綜復雜。實施強拆很少政府親自出馬,常常會以開發商、社區、村委會甚至社會閑散人員具體操作的方式來實現。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指揮,事后也以各種借口推脫的一干二凈。
因此,對當事人來說,如果房子已經被強拆了,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于當事人來說,通過司法途徑都是唯一辦法。如果是個人實施了這一行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應該敦促警察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一、政府違法強拆會被追責嗎?
政府違法強拆的話是會被追究責任的,會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政策強制拆遷不違法,需要得到許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 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 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規定,征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 確認、聽證程序的,不得批準征地。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征地批準后,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 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國土資源部緊急通知: 要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征地前及時就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征 求群眾意見;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拆遷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 對正在實施的征地拆遷開展全面自查自糾, 重點檢查征地拆遷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等。對發現存在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或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等行為的,立即予以制止,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 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中央文件: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 拆遷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通知要求,切實加大懲處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力度,重點查處采取中斷供水、供 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仍然組織實施行 政強制拆遷等問題。
對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 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 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拆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強拆訴訟時效為6個月。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強拆決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為從知道強拆行為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拆的訴訟時效是六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追訴的,這個時候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政府違法強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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