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立案的最新規定如下:
一、再審申請的范圍和條件
再審申請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認為存在錯誤,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的重新審理的申請。根據最新規定,再審申請的立案需符合以下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
二、再審申請的提交和審查
1. 申請人需提交書面再審申請書,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2. 法院將對再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 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后,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三、再審立案的標準和程序
1. 法院將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滿足再審立案的標準。
2. 如決定立案,法院將通知申請人并安排再審庭審。
3. 若決定不立案,法院將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訴。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再審申請,否則可能不被受理。
2. 提交的再審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否則可能影響立案審查的結果。
3. 法院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再審申請立案的最新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如對此有疑問或需要了解更多相關信息,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并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第十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并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因通訊地址不詳等原因,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未送達當事人的,不影響案件的審查。
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答辯意見,被申請人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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