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金會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退還,如果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發包人會在核實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后的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如果逾期未返還的,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分析:質保金的退還時間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發包人需要在核實合同內容后的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分析: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第十條 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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