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3%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需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且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若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則保函金額亦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相較于《老辦法》,新規定明確限制了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避免了過高的預留比例可能給承包人帶來的資金壓力。然而,在實踐中,盡管大部分工程項目遵循了不超過3%的新規定,但對于某些新型或風險較高的項目,發包人仍可能選擇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以此作為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盡管存在一定的靈活性,但新規定的實施有助于規范建筑市場的行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促使發包人在項目策劃和合同管理上更加謹慎,以合理評估和控制項目風險。
總的來說,新規定的出臺為建筑市場注入了更多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同時,也為承包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保障,使其在承接項目時能夠更加安心和放心。
工程質保金是5%還是3%
一、工程質保金是5%還是3%
建筑工程質保金規定的是3%,原來的工程質保金是5%,做工程是需要發包方按照合同的約定預留保證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質保金是3%。因為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國家這一規定是為了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占用和現金流動壓力,減輕施工企業的負擔。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二、采購合同中質保金條款怎么寫
1、明確質保金比例;
2、明確質保金付款時間;
3、明確質保金付款條件;
4、加入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的違約條款。
工程質保金3%是怎么規定的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老辦法》并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3%的最新規定,但對于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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