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權限范圍的劃分。不同級別的司法機關對案件的管轄范圍也各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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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立案管轄的規定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一、執行案件立案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
2.申請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3.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4.申請執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5.生效法律文書有明確的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案件屬于受理法院的管轄范圍
二、立案管轄的概念
1.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2.立案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哪類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哪一個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即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或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三、立案管轄的劃分依據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不同,應根據其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劃分管轄范圍。
2.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等。一般而言,案件比較重大、復雜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經濟糾紛在哪里立案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民事經濟糾紛應當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民事糾紛一般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原告因民事經濟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立案,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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