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農民耕地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占用賠償標準涉及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是怎么計算的?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國家補償是什么標準
占用農村土地賠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關于土地占用賠償標準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占用農村土地賠償標準lt;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怎么分配的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后的賠償分配主要涉及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共享。安置補助費則屬于土地承包人,用于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安置。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則由其實際經營者和權利人享有,分配方式由村集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則歸屬于其所有者。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支付給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若由其他單位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對于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人員,補助費直接發放給個人,或者在征得個人同意后用于支付個人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政府對補助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后的賠償分配遵循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確保集體成員、土地承包人以及實際經營者和權利人各得其所。同時,法律也對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和監督作出明確規定,以確保補助資金得到有效利用,維護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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