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搬遷按人口賠償
法律分析: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積一起綜合考慮計算的,補償的計算基礎是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實際面積。如果家庭人口多,而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再按照人口進行優惠補償。具體補償費用如下:
(1)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2)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3)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4)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2024年水庫移民搬遷如何賠償
1. 搬遷賠償標準:住宅房屋的拆遷人將對每一戶進行搬家費的補償,費用根據房屋面積分為幾個等級。
2. 面積補償分類: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每戶賠償金額為1000元;面積在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則有所不同。
3. 其他附著物補償:各類附著物如倉房、室外水泥地坪、沼氣池、廁所、豬雞舍、塑料大棚、菜窖等,都有具體的賠償標準。例如,倉房每平方米賠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賠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賠償4600元等。
4. 構筑物補償:對于磚石墻、格柵、大門樓等構筑物,按長度進行賠償,其中磚石墻每延長米賠償190元,大門樓每個賠償2400元。
5. 設施遷移補償:如水井、排水管等設施的遷移,也有明確的賠償標準。例如,飲用水井每眼賠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每眼賠償15000元。
6. 地區差異: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和時間的賠償標準可能存在差異。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2023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在2023年具體如下:
1. 若水庫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一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應等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
2. 對于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上規定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六條。根據該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居民點、城鎮和集鎮、工礦企業的遷建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此外,還應包括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關于拆遷與搬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補償性質:拆遷通常伴隨經濟補償,而搬遷不一定有經濟補償。政策性搬遷可能會獲得經濟補償,但個人自愿搬遷通常不會。
2. 性質歸屬:拆遷通常涉及國有用地,而搬遷涉及的是集體用地,盡管有時候搬遷可能不涉及房屋拆除,農民仍可繼續使用宅基地。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有以下規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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