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套房產,購買時價格140萬。rnA在結婚前支付了40%(56萬塊)的房款首付,之后A、B結婚并辦理了房產證,房產證上是兩人的名字,但是沒有注明雙方各占的比例。rn婚后B支付每個月的房貸,約支付了6%(8萬塊)。rn房屋裝修由A承擔,約20萬,但是沒有明確的證據。rn婚后第三年,A、B雙方決定離婚rn目前該套房屋市值大約280萬,請問離婚時這套房子應該如何分割??購房時,只有一方婚前財產購買的,此房子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只要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屬于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以上就是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的分情況解析,如果沒有聽明白的,可以進一步咨詢律師。
1、按我國法律,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所以房屋的40%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
2,由于房證是你們夫妻的名字,貸款又是你們共同貸的,所以他還貸與你裝修都屬于夫妻共同行為,應共同享有。除非夫妻有明確份額約定并經公證,否則就是共同財產。
3、所以現在280萬中,40%是你婚前個人財產,先劃分給你。剩下的60%夫妻平均分配。
4,因你們的房貸尚未全部還完,建議協調解決為好。
如有幫助請采納!!
離婚房屋怎么分割的一種情況是雙方只有一處房屋,這時雙方都可以主張房子所有權和折價款,如果一方取得了房子所有權,那么就需要像另一方支付折價款。
首先是自愿原則,大家坐下來協商。協商不成才需要上法院。
關于房子,根據目前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大致可以這樣分析。
首先是證據,A婚前支付的首付應該有票據吧,票據上是誰的名字?這是證明首付款這部分婚前財產屬于誰的重要證據。
然后就是還貸和裝修。因為婚后的工資性收入都是計入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你支付的這部分錢是使用的婚后個人財產(婚后的個人財產只包括: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 關于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婚姻法法沒有具體列舉的其他所有應當歸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分清楚了個人和共同財產,就進入分割過程。首先應當明確,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A在分割的時候對房產只能主張56萬塊的首付款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而不能計算利息、房子升值等等。然后在對房產進行分割。一般可以采用一方支付價款獲得房產,或者變賣房產再行分割的方式。兩種分割方式只要先把A的56萬算入A的財產,對剩余部分進行分割即可。一般是對半劈,有時候法庭會考慮對家庭做出的貢獻(沒上班在家做家務也是貢獻)以及對生活困難方一定幫助的原則稍微調整。
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1、分割方式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2、協議分割指雙方自己決定如何分割,可以自愿簽署分割協議。
3、判決分割指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具有法律效力。
4、分割原則: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一人一半,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5、如果有婚前協議的要考慮協議,贈與一方財產不予分割,一方生活專用品不予分割。
6、婚前房產不予分割,父母贈與一方房產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買房,不管房產證上有無名字都是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離婚后房產分割的幾種情況
1、婚后共同買房型
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買房,共同還貸,并取得房屋產權
居周刊:首先,要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婚后購買的房產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起還貸型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
居周刊: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
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復雜。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離婚后房產分割的8種情況(上)
雙方離婚財產怎么分,我國法律有明確的分割原則:(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也要嗎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而一般來說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若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協商分財產
若是法院判決,并有申請法院對財產部分一并判決的話,遵循以下事項。
一、共有財產
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
(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
(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
以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三、離婚財產分割要注意哪些問題?
針對部分配偶給小S買車買房的情況下,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呢?這樣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利要求返還。
婚后房產離婚如何分割?
婚后買房,產證夫妻雙方署名,但是我賣掉了婚前房清償了大部分房屋貸款,目前保留了當時賣房以及轉賬還款記錄單據,請問離婚如何分割這套共有房產?1、婚后買房,產證夫妻雙方署名,這個房子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應當雙方分割。
2、如果賣掉了婚前房清償了大部分房屋貸款,目前保留了當時賣房以及轉賬還款記錄單據,這部分款項仍然屬于你個人財產,離婚過程中應當歸還給你。
3、出去你個人財產,剩下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將剩下的財產均分。
新婚姻法的出臺,對婚后房產離婚如何分割,離婚時婚后房產怎么分做了明確規定。具體情形如下:
(一)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二)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三)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四)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五)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的情形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你的描述房子是你們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你丈夫的名字,但是還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你加不加名字沒有多大影響,如果你們離婚,你可以分得該房子一半的產權。
A、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B、領證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房子是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依法是平均分割;所以賣房后的款項扣除房貸,余款是要平均分割的。但是如果在離婚之前該余款被支出,支出的金額也應當予以扣除。
婚后產房離婚如何分割?婚后的產房產權應該是你們倆的
房產證明確記載了夫妻雙方各自份額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房產證明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是屬于婚后財產,婚后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離婚是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房產證上夫妻雙方名字都在,并不能說明什么,房產的歸屬劃分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如果不動產登記簿上沒有自己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沒有份。
夫妻買房寫明按份共有,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在離婚時,房屋依照合同約定的份額由雙方進行分配。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百度百科-房屋登記辦法
小張和小王夫妻倆婚后第二年購買了一套房屋。當時是夫妻聯名購房,倆人取得的房產證上載明小張的房產份額為70%,小王的房產份額為30%。現夫妻倆面臨離婚,小王認為該份額是雙方辦證時隨便填寫的,故要求對半分割該房產,小張則認為因為自己掏錢多才約定了自己的份額多,因此要求按載明的房產份額分割。爭議焦點:該房屋應如何分割?房產律師:該房屋應按照房產證上載明的份額分割,而不應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的是約定財產制而不是法定財產制。其次,房產證上載明的房產份額是房產登記機關依據夫妻雙方的書面申請材料來辦理的。故該記載的份額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別約定。因此,如果小王不能證明登記有誤的話,法院只能將房產證的記載的份額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一般不會判決將房產均分。特別提示:本案的關鍵是如何區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約定財產制。只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雙方對該房屋這一夫妻特定的財產已經有了事先約定。因為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房產登記機關是不可能注明房產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房產自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這就提醒我們:夫妻婚后購房如果注明了房產份額,那么就會按照房產份額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證。
房產證明確記載了夫妻雙方各自份額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房產證明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是屬于婚后財產,婚后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離婚是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房產證上夫妻雙方名字都在,并不能說明什么,房產的歸屬劃分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如果不動產登記簿上沒有自己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沒有份。
夫妻買房寫明按份共有,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在離婚時,房屋依照合同約定的份額由雙方進行分配。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百度百科-房屋登記辦法
小張和小王夫妻倆婚后第二年購買了一套房屋。當時是夫妻聯名購房,倆人取得的房產證上載明小張的房產份額為70%,小王的房產份額為30%。現夫妻倆面臨離婚,小王認為該份額是雙方辦證時隨便填寫的,故要求對半分割該房產,小張則認為因為自己掏錢多才約定了自己的份額多,因此要求按載明的房產份額分割。爭議焦點:該房屋應如何分割?房產律師:該房屋應按照房產證上載明的份額分割,而不應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的是約定財產制而不是法定財產制。其次,房產證上載明的房產份額是房產登記機關依據夫妻雙方的書面申請材料來辦理的。故該記載的份額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別約定。因此,如果小王不能證明登記有誤的話,法院只能將房產證的記載的份額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一般不會判決將房產均分。特別提示:本案的關鍵是如何區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約定財產制。只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雙方對該房屋這一夫妻特定的財產已經有了事先約定。因為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房產登記機關是不可能注明房產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房產自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這就提醒我們:夫妻婚后購房如果注明了房產份額,那么就會按照房產份額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證。
相關推薦:
離婚房屋轉讓(離婚后房地產如何轉讓給子女)
耕地如何補償(占用耕地的賠償標準)
離婚強占房子(離婚不離家等于沒離婚)
私房怎么賠償(私房拆遷補償標準)
經偵立案發票(虛開發票經偵的立案標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