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里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為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
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制定的。按照從隨主走的原則,一般要是主合同無效的話,那么從合同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由此,很多人都就搞不清楚定金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定金合同生效后,發生如下法律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證據,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可以證實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3、定金于合同履行后,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須承受定金罰則,既交付定金一方違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反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二、簽訂定金合同應注意什么問題 簽訂立約定金合同,可以促進雙方簽訂合同。但是,如果約定不當或者一方未能依誠信原則履行合同義務,可能會給雙方帶來法律風險。因此,在簽訂主合同之前訂立立約定金合同時,應當慎之又慎,若要規避簽訂立定金合同的風險,一般應當把握如下事項: 1、立約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 2、立約定金合同應與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保持一致。 3、立約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4、合同中應當約定明確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約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款項的性質應當予以明確表述,最好寫明“定金”字樣。 7、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8、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 9、主合同無效,則作為從合同的立約定金合同亦無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確認無效,立約定金被確認無效的法律風險較高。 10、立約定金合同的未決事項(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項)不得過多。 11、簽訂主合同后,立約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約定金不能延續成違約定金。 定金合同廣泛應用于多種合同,在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要求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而至于定金合同的效力,小編又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周口律師。
定金的種類及其效力
法律主觀:
定金 的種類包括: 1、立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 合同擔保 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 合同成立 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以其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 證據 的定金。 4、違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 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5、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效力是什么
定金的法律效力如下: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
定金合同的生效時間,是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具體情況下對于定金合同的相關內容也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定金的支付存在異議的,可以協商處理或者起訴處理。
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所以,定金是一種實踐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有約定行為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予返還定金,如果是收受方有違約行為的,雙倍返還定金給買受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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