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那么, 房產抵押登記 如何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如何辦理,具體的登記程序如下: 1、進行抵押登記申請。辦理 房地產抵押 登記,應當先向登記機關進行申請。 2、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機關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登記機關進行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相關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3)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 買賣合同書 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登記機關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登記機關立卷歸檔。登記機關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法律客觀:《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抵押登記,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和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
2、受理申請;
3、審核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以及提交材料;
4、登記;
5、收費發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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