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運陪晌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流程如下:
1、發布擬征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2、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3、對土地及旁鋒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5、發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
7、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
8、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9、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機關按照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
二、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材料如下:
1、拆遷許可證;
2、當事人身份證;
3、戶口本;
4、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改革完善農亂森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戶口本、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宅基地有償退出、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宅基地可以流轉交易等。
一、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m2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6、宅基地可以流轉
根據調查,全國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閑置的。按照三權分置,把這個使用權這個市場適度放活,允許他們來租賃,但是農民朋友們也必須把所有權不變和資格權保護做好。20年之內,農戶如果簽訂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權分置,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他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
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具體如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宅基地繼承有以下條件;
1、農村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2、房地一體,繼承人繼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3、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
繼承流程如下:
1、注銷戶籍。農村自建房的繼承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自建房評估。農村自建房繼承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等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3、繼承公證。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4、房屋測繪。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5、繼承登記。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分別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村委會開具繼承證明。兩個證件分別是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和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
房產繼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繼承公證,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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