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如何判決處理
法律分析:一房兩賣的判決處理如下:
1、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2、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一房兩賣如何判決處理
一房兩賣如何判決處理法律分析:
一房兩賣判決處理如下: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要求賣方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于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衍生問題:
一房兩賣的產權歸屬于誰
一房二賣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出現這類情況房子到底該歸誰,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經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或預售登記,對這種情形,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那么辦理了登記的購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種情形是幾個買賣合同都沒有辦理登記,那么這種情況下,幾個購房人都處于平等的債權人地位,都有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客觀的現實是房屋僅有一套,不可能每個購房人的要求均可獲得支持,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房屋交付給哪一方,應當綜合考慮幾個因素:
第一、購房人是否已經實際居住,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應當考慮支持訪方實際履行的請求;
第二、購房人是否已經實際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實際付清房款,相對應的應當考慮支持其主張;
第三、房屋是否有購房人附加的價值,如其中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等增加房屋價值的行為,那么應當考慮支持該方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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