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2) 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3)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4)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5) 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2)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 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建設 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的解除大體上可以分為四種類型,一種是因為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 合同效力 的規定,直接導致工程合同無效,從而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當然,如果工程當事人經過協商并且達成了一致的,那么也是可以解除工程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對工程合同都享有解除權。但是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可以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1 、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2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
3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4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5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個:
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 、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 、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 、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包括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情形;以及發包人擅自增加工程量等情形。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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