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定開發商現已進行初始登記: 辦理房產證 的必要前提條件即是要斷定開發商現已進行初始登記。依據《 商品房出售 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 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處理房子權屬登記的材料抄送房子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 2.到管理部分收取并填寫請求表: 接下來即是去管理部分收取一份《房子(地)所有權登記請求表》而且填寫好,不過在請求表填寫完以后,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些開發商手里會有現成蓋好章的表格,那么直接填寫就能夠了。不過能夠事先向開發商問詢,房產證到哪個部分處理,這樣能夠節省許多時間。 3.到有關部分收取測繪圖(表): 測繪圖(表)也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因為它是登記部分斷定房產證上標示面積的重要依據。咱們能夠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子面積計量站請求而且收取測繪表,或許也能夠帶上身份證到開發商處收取,向登記部分請求對房子面積進行測繪。 4.處理過戶登記: 買賣雙方進行房產買賣后一個月內持 房子買賣合同 和別的證件到 房地產買賣 所處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處理登記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出售合同》等證件和材料。買賣雙方接到買賣所處理過戶手續的告訴后,應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圖書印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能夠處理過戶手續。 5.收取房產證: 處理好過戶手續今后,買方應持房地產買賣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子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子土地管理局登記請求。處理請求時需要帶好證件和材料,管理部分檢查驗證后,就可收取房產證。 本來處理房產證的流程看似雜亂和費時,只需把握了這個流程的次序,那么就便利多了。值得提示的是,處理房產證的注意事項,要細心核對賣房人的有關證件是不是真實有效,細心檢查協議上的內容是不是依照請求嚴格執行。
法律客觀:第一,明確由誰來辦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由此,法律上看,購房者本身是申請辦理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房開商對房產證的辦理具有協助義務。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基于房開商對辦理房產證的協助義務,現實情況中,尤其是對于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而言,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房開商代為辦理也不在少數。第二,明確辦證期限。《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了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期限。若是選擇由房開商代為辦理的,就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從而有效的督促開發商及時辦理產權證。若房開商在約定期限內未能辦好房產證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另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買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期房)或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現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額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預期貸款利率計算。若購房者未在合同中與開發商達成辦理房產證期限及違約責任的約定的,可依據上述規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第三,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由此,若由于房開商的原因,致使購房者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超過一年零九十日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則購房者有權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