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開發商一房二賣構成詐騙。一房二賣具有民事欺詐的某些特征,又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的特征極為相似,即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一房二賣到底是屬于民事糾紛,還是構成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詐騙罪,最關鍵的還是要從賣房者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來區分。如果買房者主觀上只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并無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其詐騙行為應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對于購房者而言,應重視從源頭、從最初就開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賣”的陷阱。
開發商一房二賣構成犯罪的形式有:
1、開發商非房屋所有權人或偽造房屋權屬憑證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
2、開發商簽訂合同后不履行交房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
3、開發商將房屋重復抵押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房二賣的賣房詐騙屬于詐騙嗎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 買賣合同 ,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 關系成立后,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 合同的效力 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后,對另一 合同履行 必然產生違約問題。應認定為 合同詐騙罪 。 一、一房二賣屬于詐騙嗎 1、根據《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格出售。職工 購房 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 繼承 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2、一房二賣具有民事欺詐的某些特征,又與 刑法 上的合同詐騙罪的特征極為相似,即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一房二賣到底是屬于 民事糾紛 ,還是構成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詐騙罪,最關鍵的還是要從賣房者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來區分。如果 買房 者主觀上只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并無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其詐騙行為應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二、詐騙案一般都是根據詐騙錢財的數額進行量刑的,如下: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 罰金 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 管制 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 拘役 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 有期徒刑 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 累犯 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房二賣的賣房詐騙屬于詐騙嗎,屬于。這類詐騙是以房屋作為誘餌,詐騙相關的當事人的相應錢財。我國對這類案件的判罰也有一定的規定,根據相關當事人進行詐騙的金額進行相應的判處,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一房二賣屬于詐騙嗎?
一房二賣會構成詐騙。售房者。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施一房二賣騙取對方財物的屬于合同詐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詐騙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涉嫌合同詐騙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要注意哪些
1、一房兩賣涉嫌 構成詐騙罪 。 2、對于同一套房屋,在出賣給他人后。以非法占有購房款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欺詐第三人,將房屋再出售給第三人,最終致使第三人遭受財產損失的,可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 冒用他人名義 ;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 無正當理由 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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