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一條因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許多合同糾紛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涉及到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也就是法律上面的管轄法院的問題。對于合同糾紛而言,肯定是要確定了管轄法院之后才能夠進行訴訟。那么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編輯為你介紹。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于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現實中,因為合同的類型比較多,我國規定對于不同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是不同的。不過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我國是有大方針的,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當然這肯定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約定才能生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部門如何確定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部門如何確定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部門,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行使請求權的前提是權利已經確定。工程款未結算,說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還未確定,行使請求權的條件還不具備,訴訟時效還沒有起算。工程結算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已明確,債權人對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確的判斷,因此,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是工程結算之日后。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工程沒有竣工結算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分三種情況有上述三個起算點。 由此可見,建設方同設計單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也是不得已的辦法,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管轄地,當事人可以將建設方接受設計圖紙的地方視為管轄地。一方對管轄法院不服的話,還可以提請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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