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追償的規定是怎樣
行政賠償與追償是行政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旨在彌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害,并對造成損害的行政主體進行責任追究。行政賠償與追償各自具有明確的性質、對象、前提與發生時間,共同構成了行政責任的救濟機制。
在性質上,行政賠償被視為一種救濟手段,旨在彌補受害者因違法行政行為所遭受的損害。與此不同,行政追償則針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行政主體,通過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實現對其不當行為的懲戒。行政追償并非旨在彌補國家財政損失,而是聚焦于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糾正和責任承擔。
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因違法行政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旨在通過賠償的方式恢復其權益。相反,行政追償的對象則為承擔行政賠償義務的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那些在損害發生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體。
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則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在賠償范圍內超出了法定標準。這一區別明確了兩者在責任歸屬和賠償范圍上的差異。
行政賠償通常發生在違法行政行為實施并造成損害之后,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救濟。而行政追償則在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完賠償義務之后進行,是對賠償過程中的責任主體進行追責的過程。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前提條件,兩者共同構成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全面糾正與責任追究機制。
總之,行政賠償與追償在性質、對象、前提和發生時間上各有側重,共同構成了行政法中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全面責任體系。通過這一機制,旨在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行為的規范與公正。
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么
行政追償指的是當事人提出行政賠償的申請后國家支付了賠償的費用后,責令有重大過失行為的人員或者組織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行使行政追償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的責任,二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的過失。 (一)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
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之后,依法責令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此,行政訴訟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根據上述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行使行政追償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主觀要件。所謂故意,是指工作人員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希望或放任侵害結果的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達到其職務上的一般要求,未能預見和避免一般情況下能夠預見或避免的侵害后果,也就是說沒有達到對公務員的一般業務要求。
把行政追償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范圍內,一方面,有利于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抑制任意或者不負責任行使職權的問題。如果不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無過錯或過錯大小,一律予以追償,則勢必會損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損害公共利益。
(二)行政追償程序
行政追償程序是指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追償事務、作出追償決定的程序。關于行政追償程序,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
1、行政追償的主體。行政追償的主體是行使追償權的賠償義務機關和作為被迫償人的工作人員。
(1)追償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具體行使追償權,是追償人。在辦理追償事務過程中,賠償義務機關有權向被追償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權裁量追償金額的大小,并且單方面作出追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辦理追償事務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追償的目的,準確認定工作人員的過錯,合理確定追償金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作為追償人的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人;
②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該組織是追償人;
③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追償人;
④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根據自己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被追償人。被追償人是指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具體來說,包括:
①在執行職務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人員。
②行使職權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③同一個行政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為共同被追償人,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時,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確定具體的追償金額。
④不同的行政機關的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不能作為共同的追償對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行政追償的步驟。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追償事務應當經歷如下步驟:查明被追償人的過錯;聽取被迫償人的意見和申辯;決定追償的金額;執行追償決定。被迫償人不服追償決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行政機關申訴。
由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家機構提起賠償的請求,國家對于符合賠償的條件的會支付相應的賠償,如果對于賠償事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申訴。
行政賠償與行政追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范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他們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為調整對象不同,前者為行政機關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后者為合法行為。然后兩者的范圍也不同,后者比前者更廣。,...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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