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 空頭支票 的處罰是: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但若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 支票 ,騙取財物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但若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法律分析:對于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將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屢次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的單位或個人,除以上處罰外,央行還將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單中,這對于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將降低其信用等級,會對該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經濟生活產生直接影響;情節嚴重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還將停止為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法律依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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