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規定公司商號是什么?
商號即廠商字號,或商業名稱。商號作為企業特定化的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經核準登記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裝等方面使用,其專有使用權不具有時間性的特點,只在所依附的廠商消亡時才隨之終止。在一些生產廠家中,某種文字、圖形,既是商號,又用來作為商標。但對于大多數生產廠家來說,商號與商標是各個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標必須與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而商號則必須與生產或經營該商品的特定廠商相聯系而存在。
二、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的區別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于知識產權;
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注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
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3)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
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于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商標有必要在該國另行注冊,商號沒有必要另行注冊。
企業將自己的商號注冊成商標使用時,或將已注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時,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但是很多商號名稱不具有顯著特征,所以無法注冊成商標。
商號是屬于公司企業生產的產品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的法律特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工商部門,并提交規定的材料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商號,又稱廠商字號或企業名稱,是企業身份的獨特標識,體現了企業的法律人格。在法律上,商號經正式登記后,可在牌匾、合同和商品包裝等多方面使用,其使用權是永久性的,除非企業本身終止運營。商號與商標雖有相似之處,但在一些情況下,如文字既是商號也是商標,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是獨立的。商號通常與特定的生產或經營實體相關聯,而商標則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關。
商號,如同工廠、商店或公司的名稱,是經營者在注冊時使用的標識,享有專有使用權。雖然我國法律并未專門規定商號權,但《民法通則》保護企業名稱權,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商號在相同營業范圍內具有排他性,商號權人有權保護其商號免受侵權,并可通過法律手段尋求賠償。商號與商標的關系密切,但它們在作用和性質上有所區別:商標注重區分商品和服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綁定,而商號則強調區別企業,與生產者或經營者關聯更緊密。
商標需按照《商標法》注冊并具有全國范圍內的專用權,有法定時效性;而商號則在工商行政管理區域有效,與企業存續期同步。商標受到專門的法律保護,如需在國際上使用,需要在各國分別注冊,而商號則無需額外注冊。當商號與商標結合使用時,它們可能成為彼此的組成部分,這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是允許的。然而,一些商號名稱可能不具備顯著性,因此無法注冊為商標。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廠商名稱在聯盟各國受到保護,無需申請或注冊,即使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也不例外。
商號即廠商字號,或企業名稱。商號作為企業特定化的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經核準登記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裝等方面使用,其專有使用權不具有時間性的特點,只在所依附的廠商消亡時才隨之終止。在一些生產廠家中,某種文字、圖形,既是商號,又用來作為商標。但對于大多數生產廠家來說,商號與商標是各個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標必須與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而商號則必須與生產或經營該商品的特定廠商相聯系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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