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拼湊只要合理合法運用,是不算侵權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別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別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別人作品的。剽竊別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別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別的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網絡上面的素材如果達到了商業目的,這種情況就已經構成了著作權的侵權,對方是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獲得賠償的,所以說為了保險起見一定要注明出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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