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章第六條:
1.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擴展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一般立案后抓人的時間并沒有固定的期限,它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偵查工作的進展。
對于一些簡單的刑事案件,如果證據確鑿且犯罪嫌疑人明確,可能在立案后的較短時間內,如幾天到一周左右,公安機關就會實施抓捕行動。例如,對于一些盜竊案件,警方在迅速展開調查并獲取關鍵證據后,很快就會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然而,對于復雜的案件,抓人的時間可能會相對較長。這可能是因為案件涉及的調查范圍廣、證據收集難度大,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等情況。在這樣的案件中,警方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偵查、追蹤,并協調各方力量,以確保抓捕行動的成功。因此,抓人可能需要數周、數月甚至更長時間。
總的來說,立案后多久會抓人并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表。它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偵查工作的進展以及法律程序的推進。在這個過程中,警方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何時采取抓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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