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包含了哪些權利?
1、改名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權利人可以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2、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3、命名權,即權利人可以決定自己姓什么名什么的權利。
一、姓名權包含了哪些權利
1、改名權
又稱姓名變更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權利人可以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志愿來變更自己的姓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不受他人的限制。姓名的變更要經公示,即要到有關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2、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權是一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名字,但現實生活中有重名的行為并不是侵權行為,但是故意混同使用的除外。
姓名的使用權的行使可以是積極行使,如在作品中署名,也可以消極行使,如不透露自己的真實姓名。
使用權還可以轉讓他人使用。常見的情況有名人效應。如李寧的運動服,喬丹的球鞋等。使用權可以轉讓他人使用來獲取報酬,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價值。
3、命名權
又稱姓名決定權,即權利人可以決定自己姓什么名什么的權利。自我命名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但在我國法律關于“姓”的規定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姓氏的決定。但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自己的姓氏,法律也不加干涉。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父母來命名,自然人在成年后可以依照自己的志愿來行使更改權。
二、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它以精神損害為內容而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系,可以間接地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但姓名權的損害本身不等于財產損害,不能將姓名權的損害理解為既是一種精神損害又是一種財產損害。
姓名權是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人身權。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有的人身權都是絕對權,這種權利不需要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例如所有權和人身權。相對權則需要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例如債權。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
1. 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稱為姓名,因此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2. 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這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和筆名、藝名、別號等。
3. 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 自我命名權: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可以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不應干涉。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 姓名使用權: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 改名權: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
侵權表現包括:
1. 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 盜用他人姓名: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 冒用他人姓名: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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