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簽競業協議怎么辦
可以不簽。雙方對競業限制協議存在較大爭議,當事人可以拒絕簽署,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如果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您,不僅是非法的,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您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所謂競業限制,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用人單位限制并禁止本單位特定從業人員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競業限制協議不僅僅包含了勞動者需要承擔的相關義務,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的義務。
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上述規定從主體、地域、期限三個方面對競業限制條款進行了限定。因此,適用競業限制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必須有合理的期限。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第一、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后。
第二、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
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
第三、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機構裁量確定。
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主要是為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競業限制的相關約定,能夠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通常來講都是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當然,法律上并沒有強行規定必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不簽訂。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如何拒絕簽競業協議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是否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否可以拒絕簽訂,首先要看是不是屬于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
競業禁止的人員僅限于以下這些人,用人單位不得對普通員工隨意約定競業限制義務。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2、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3、用人單位高級技術人員。
如果沒有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就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義務。法律上并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而是需要企業和員工協商進行簽訂,企業也無法強制要求員工簽訂。因此,按規定員工是可以拒絕簽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協議可以不簽嗎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享有競業限制的權利,以保障其商業利益不受侵害。其中,《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對于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納入競業限制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法條中使用了“可以”一詞,這意味著競業限制條款并非強制性條款。因此,勞動者有權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簽訂此類條款。這種靈活性既體現了對勞動者個人權益的尊重,也為用人單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護空間。
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通常會根據行業特性、崗位職責以及公司保密政策等因素,合理設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期限和補償標準。一方面,這有助于防止核心員工離職后泄露商業秘密或加入競爭對手公司;另一方面,也為勞動者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預期,使其在職業生涯中能夠自覺遵守相關約定。
然而,競業限制的實施也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例如,限制期限不得過長,一般不超過兩年;補償標準應合理且及時支付;同時,對于非核心員工或未涉及商業秘密的崗位,則不宜隨意設置競業限制條款。通過這些措施,可以確保競業限制在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競業協議必須要簽嗎
可以不簽。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如果員工堅持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員工流動帶來不正當競爭,企業必須明確告知員工,職業生涯中面臨必須的抉擇:要么簽署協議書,要么離開保密崗位。
競業協議期限是多長?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協議有約束力嗎?
合法協商一致的競業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如果協議內容沒有法律關于無效合同規定的,競業協議就有約束力,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而且還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關于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數額,具體可參照相關司法建議。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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