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后警察應該多長時間給立案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認定處理,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是否立案,可以去問派出所。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后,要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進行初步調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圍;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后,如果不屬于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于違法的,會作出不立案處理,并告知報案人,屬于他們管轄并有相應證據的,會立案調查,刑事案件稱為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立案了警察會給通知嗎
派出所立案后是會有通知的。派出所立案應該要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被害人或者報案人。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應該要在立案當天開始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報案人。報案人不服的,可以在七日內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該要在七日內復議。
警察立案會通知被告。立案后應在七日內將傳票送達被告人。法院立案后收到傳票的時間一般由法院控制,通常是在十天到三十天內。法律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傳票是在期限內發出的,簡易的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的程序需要六個月。很多當事人報了案,到公安機關詢問案子立了沒,公安機關一般給予回復,正在立案審查,請回去等待消息。
立案了有控告人的警察會給通知,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也會通知控告人。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如果警察立案了,說明案件的性質也可能會變得嚴重化一點,它屬于刑事案件的范疇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報警多久后警察會告訴你們立不立案
法律分析:立案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立案時警方會通知報案人。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后,要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進行初步調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圍;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后,如果不屬于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于違法的。會作出不立案處理,并告知報案人;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會立案處理,并出具立案通知書。立案時間我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而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警察會發立案通知書嗎
警察會發立案通知書嗎派出所立案,應將立案通知送達受害人或者報案人,而不是送給雙方。如果派出所不立案,應在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依法向不立案通知送達報案人,如果報案人不報的,可以在七日內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復議。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并非在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即填寫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后就必須立案偵查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材料的審查,即初查。在初查后,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主要是確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才予確定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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