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概念是哪些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其成立條件為: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內。
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區別是什么?
累犯分為兩種: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刑期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后,在五年內再次犯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這種情況下,該犯人應當受到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情況除外。
特別累犯則涉及更為嚴重的犯罪類型。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次犯下上述任一類罪行時,都將以累犯論處。這種累犯情況的處理更加嚴格。
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的區別在于犯罪類型及刑罰執行后的時間界限。一般累犯涉及的犯罪類型較為廣泛,且再犯罪時間限制在五年內;而特別累犯則專門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且不論再犯罪時間間隔多久,都將受到特別累犯的處理。這種區別體現了法律對不同性質犯罪行為的嚴厲態度。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一般累犯的構成的條件:
1、主觀條件是前、后罪必須均為故意犯罪;
2、刑罰條件是前、后罪必須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是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構成累犯的情形。對于累犯,刑法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是處理累犯的一個基本原則,對累犯必須一律從重處罰。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一般累犯名詞解釋
一般累犯是“特別累犯”的對稱。又稱“異種累犯”、“普通累犯”。前罪與后罪不論罪質是否相同均可以構成的累犯。關于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各國刑法規定不盡相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前后兩罪均屬于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也應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有少數國家規定,后罪只要是故意犯罪,無論應判處多重的刑罰,均構成累犯。
(3)前后兩罪之間有一定的期限。 但是期限的長短,各國具體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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