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監護人證明格式如何書寫?
(一)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二)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
二、什么人可以是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 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會通過法定的方式進行約定,此時在法律上固定其監護人,為了保證其可以健康成長,然而有時候會存在變更的現象,就需要重新書寫變更申請書,其規范的模板請參見如上的格式,如上可以指定為法定監護人。
一、報戶口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怎么寫?
監護人申請書
XXXXXXXX法院:
茲有本人xxxx,性別:x,身份證號: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門牌號),因本人已離婚,申請孩子戶口跟隨本人,本人自愿做孩子的監護人,并負責解決XXX(孩子姓名)的學習、生活及其他問題。被監護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名并按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二、監護人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對于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需要指定監護人來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一般法律上都明確到了法定的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監護人都是自己的父母,對于精神病人來說就是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子女和兄姐也是備選的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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